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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20-10-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多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由于人大、政协两会几乎同时开,代表、委员六个报告同场听,审议、讨论同步进行,加之不少地方每年的 “议案”、“提案”交办会合并开,要求同时提,表彰同文下,致使有些人对“议案”、“提案”分不清,对其内涵辨不明,有的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议案”与“提案”不仅概念、内涵不同,而且形式、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在此,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粗浅地谈谈两者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议案是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而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一般多用于人大,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

  2.主体范围不同。对提出“议案”、“提案”的主体,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要达到法定的人数,即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有权提出议案。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协提案的主体是委员个人或者联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可见,法律对人大代表提议案规定较为严格,无论哪一级人大代表个人都无权提出“议案”,代表只有按照规定的人数联名才有权提出。而对委员提案则较为宽泛,可以是个人,也可以联名,人数不限。

  3.两者要求不同。“议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对格式、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内容相对较窄,即在人代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除了格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外,内容限制较少。

  4.立案方法不同。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处理:决定列入大会议程;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决定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总之,无论哪一主体提出的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而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同样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从人大工作实践看,县级人大能获大会通过的议案一般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数年不出一件议案,只好转作意见、建议办理。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

  5.提出时限不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各提出主体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只限于闭会期间提出。而政协提案,不论哪一提案主体均不受时间限制,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均可提,也可以说一年四季随时随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人大是国家的权利机关,他的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必须执行。政协提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于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同样意义重大,不可或缺。

  总之,“议案”、“提案”不仅有区别,而且使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人民政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才用议案。